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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發(fā)文:遏制濫用“最低價中標”!
日期:2017-08-31 15:30:34 閱讀數(shù):818
近日,發(fā)改委印發(fā)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決定》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一、《招標投標法》主要修改內容有:
1、在原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能夠*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后增設一條“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p>
有專家指出,此舉是對“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低價中標現(xiàn)象。
2、第十九條增設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
3、修改后的內容對合同履行情況增設了一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p>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主要修改內容有:
在第五十五條中,新增規(guī)定: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guī)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修改前的條例是“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修改后,中標人的確定除排名*的中標候選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標人通過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
文件原文: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增強招標投標制度的適用性和前瞻性,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我們起草形成了《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陸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門戶網(wǎng)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